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一、申请设立登记基金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帐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设立登记基金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
(四)住所证明;
(五)理事会成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六)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以上材料的填报采用民政部统一制作的表格样式,即: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2、《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3、《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
申请设立登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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