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一级医院及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的执业登记
1、注册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2、《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原件2份);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2份); 8、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原件2份); 9、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10、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11、设置X光室的门诊部应提交X光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12、其他材料: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应提交组织章程(复印件2份,验原件)。
3、注册程序 1、筹建完成的门诊部、诊所及内部医务室向所在区的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区卫生局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实地验收; 3、对验收合格的门诊部、诊所及内部医务室,由所在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办理时间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5、有效期限:5年。
二、国有二级以上医院及社会办医院的执业登记
1、注册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2、《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原件2份);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2份); 8、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原件2份); 9、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10、医用污水、污物的处理情况,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11、消毒供应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12、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3、注册程序 1、筹建完成的医院向市卫生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市卫生局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实地验收; 3、验收合格的医院由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办理时间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5、有效期:5年。
6、联系我们 如需更多查询或帮助,请联系中国注册网电话:86-755-92143716;传真:86-755-82148645;E-mail:[email protected];MSN:[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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